一、現象:說明會結束,桌上放著一份契約要你今天簽
轉職課程的招生現場常有這幾句話:「今天報名有優惠」「這一期名額只剩兩個」「合約都是制式的,大家都是當場簽」。
如果對方是依法立案的短期補習班,這幾句話裡有一件事站不住腳:契約審閱期是法規要求的,而且不能被約定掉。
二、拆解:教育部公告原文
教育部公告的《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應記載事項裡明文要求契約要記載: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甲方就是你(消費者),乙方是補習班。也就是說,契約上要寫清楚你哪天拿到契約、以及至少五天的審閱期。
而在「不得記載事項」裡,第一條就是: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第二條是概括規定: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廣告不是說說而已,它是契約的一部分。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這一條非常實用:招生簡章、DM、網頁上寫的承諾,將來爭執時是可以拿出來主張的——前提是你有留存。
有些用語是直接被禁止的。
「乙方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所以看到「終身觀看」「永久保固」這類說法,本身就與公告的不得記載事項牴觸。
契約有疑義時,往有利於你的方向解釋。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還有兩個容易被忽略的: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第二條的意義是:你的學費債權不該被轉手到別的公司(例如轉給第三方去催收)。
三、誰該注意
- 在說明會現場被催促做決定的人:這正是審閱期要保護的情境。
- 報名時被推「搭配貸款分期」的人:契約有沒有第三人介入、債權會不會被讓與,簽名前先看。
- 看到「終身」「永久」字眼就心動的人:這些用語在公告裡是被禁止的。
- 只留下 LINE 對話沒留 DM 的人:廣告視為契約一部分,但你要留得下來才有用。
四、怎麼做
- 把契約帶回家看,這是法規給的權利。 對方若說「當場不簽就沒名額」,你要判斷的就不只是課程本身了。
- 廣告與簡章全部截圖、留檔。 尤其是就業率、輔導內容、師資名單這些具體承諾。
- 審閱期內把三件事對起來:廣告怎麼說、契約怎麼寫、收據怎麼開。三者不一致就先不要簽。
- 注意個資條款。 課程結束後被別家推銷,多半是這一關沒守住。
- 簽約前先看看幾家的條件差在哪,可以從逐項比較開始,例如六角學院與AppWorks School的模式就完全不同。
五、一句話結論
契約審閱期至少五天、不能被約定拋棄,廣告也算契約的一部分——所以最好的做法就是把契約帶回家,順便把廣告一起存下來。
實查:2026-09-07
資料來源(引號內文字為公告原文,實查當日 HTTP 200 可讀):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3114
說明:本公告適用於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所使用的補習服務契約。若你報名的是不具補習班身分的線上課程平台,適用的是其自身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請以實際契約為準。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