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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不在「能不能講」,在「憑什麼講」

轉職課程的廣告最常出現三種說法:保證就業、就業率多少百分比、不滿意退費。這三句話本身都不違法,違法的是沒有事實基礎卻這樣講,或是講法會讓人誤會

台灣管這件事的主要條文是《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它不只管價格,還管「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而且明文準用到服務。以下逐段讀。

二、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在說什麼

第 1 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 2 項把範圍列出來: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第 4 項: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三個重點:

  1. 標準有兩層,虛偽不實(假的)和引人錯誤(真的但會讓人誤會)都不行。
  2. 「足以影響交易決定」是關鍵。就業保證、就業率當然會影響你要不要報名。
  3. 課程屬於服務,一樣準用。

換句話說,「就業率 95%」如果是真的統計、而且統計方式跟你理解的一致,可以講;如果分母偷偷只算「完成全部作業且主動求職者」,而廣告沒說,那就有「引人錯誤」的空間。

三、連推薦的人都可能要負責

第 21 條第 5 項是很多人沒讀到的: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 6 項定義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這對讀者的意義是:**心得文、開箱文、學員見證,如果是收錢寫的,寫的人在法律上也有責任。**所以你看到「某某學長月薪翻倍」這類內容時,可以合理地把它當成廣告的一部分來看待,而不是當成中立評價。

四、如果對方是職業訓練機構,還有另一層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列了主管機關可以處理的情形,第 1 款就是:

一、招訓廣告或簡章內容不實者。

處理方式依《職業訓練法》第 39 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一、警告。二、限期改善。三、停訓整頓。四、撤銷或廢止許可。

這一層只適用於依法設立的職業訓練機構。這也是為什麼「對方是什麼身分」很重要:有立案的單位,主管機關手上握有從警告到撤銷許可的四段手段;沒立案的公司就只能循一般途徑。

五、四句可以直接問的話

看到「保證就業」類的宣傳,建議照下面四句問,並要求書面回覆

  1. 「保證的內容寫在合約第幾條?可以先給我看全文嗎?」 保證如果不在合約裡,它就只是一句廣告詞。
  2. 「沒有就業的話,具體會怎麼處理?退費、重讀,還是延長輔導?金額或期限是多少?」 保證的價值等於違約時的救濟;講不出救濟就等於沒有保證。
  3. 「就業率的分母是誰?統計期間是哪一段?『就業』的定義是什麼?」 是不是要求同職類、同領域?兼職算不算?接案算不算?
  4. 「達成保證需要我做到什麼?」 多數保證都有前提條件,例如出席率、作業完成度、主動投遞履歷份數。這些條件在哪裡、有多嚴,決定了保證是不是實質存在。

六、怎麼留證據

  • 把招生頁、廣告圖、對話截圖存下來,含日期。
  • 口頭承諾請對方用訊息或 email 再說一次,留下文字。
  • 簽約前索取合約全文,自己讀完再簽;審閱期間不要被催。
  • 繳費務必取得正式收據,並確認收據上的公司名稱。

這些動作在沒事的時候看起來很麻煩,在出事的時候是唯一能用的東西。

七、問問貓的看法

「保證就業」不是禁語,它是一個可以被檢驗的承諾。真的做得到的單位,通常很樂意把條件寫進合約,因為那是他們的賣點;做不到的單位,才會把它留在廣告上、避開合約。

所以判斷方法很簡單:把廣告上的那句話,要求原封不動搬進合約。 對方願意,你就知道那是真的;對方開始解釋「那只是行銷說法」,你也得到答案了。


資料來源(官方一手)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2&flno=21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08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訓練法》第 3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01
  • 公平交易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ftc.gov.tw/

查核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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