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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額不是一個數字,是兩套公式

去上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可以領一筆生活津貼。但「可以領多少」沒有單一答案,因為法源有兩套,算法完全不同:

  • 有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 → 《就業保險法》,按你自己的投保薪資算。
  • 不符合上面那條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按最低工資算。

下面分開算。

二、第一套:就業保險法,投保薪資的六成

《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第 1 項: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所以公式是:

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最多領六個月。

舉例(純為示範算法,不代表任何人的實際核定結果):若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NT$40,000,則每月津貼為 NT$24,000,六個月合計上限 NT$144,000。

要注意的是「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投保級距,不一定等於你實際的薪水。查自己的投保薪資才是準的,不要用薪資單推。

三、有扶養眷屬可以再加

《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同條第 2 項定義: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所以有兩位以上符合條件的眷屬時,比例可以從 60% 加到 80%(上限)。延續前面的示範:NT$40,000 × 80% = NT$32,000 / 月。

起算日在第 20 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不是從報名日、也不是從錄訓日。

四、第二套: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最低工資的六成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0 條:

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那最低工資是多少?勞動部「歷年最低工資/基本工資調整」頁面記載: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訂定每月最低工資為 29,500 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 196 元。

也就是每月 NT$29,500。套進公式:

NT$29,500 × 60% = NT$17,700 / 月

最長六個月,合計上限 NT$106,200(身心障礙者最長一年)。

同條第 2 項還規定計算方式: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也就是不滿一個月的零頭有門檻,不是按天算到底。

五、兩套不能疊,而且有二年天花板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6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法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以一年為限。

前項人員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一項人員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第十八條之津貼。

另外《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2 項也寫:「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實務上的意義:如果你打算兩年內上兩個長期班,第二次很可能領不到,因為額度已經用掉了。這件事最好在規劃前就算進去。

六、什麼情況會被停掉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1 條第 1 款:「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

《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第 2 項同樣規定: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

所以「反正先領著、上不下去再說」這個想法不成立。中途退訓不只是課沒了,津貼也會停。

七、一個實務提醒

以北分署泰山訓練場一個 920 小時、115 年 9 月 23 日至 116 年 3 月 24 日的職前訓練班為例,受訓期間橫跨六個月。津貼最長也是六個月,兩者大致相當——但前提是你從開訓就完成所有申請程序。

該班的報到通知單就寫明,非自願離職者報到日務必攜帶職業訓練推介單(正本)與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與收據(正本);長期失業者若未先取得求職登記證,導致參訓時無法請領職訓生活津貼,「自行負責」。

程序晚一個月,能領的月數就少一個月。這是實打實的錢。

八、問問貓的看法

這篇的數字請當成算法示範,不要當成核定結果。真正的金額由主管機關依你的實際資料核定,能不能領、領多少,最後仍以承辦單位認定為準。

但你至少可以用這兩條公式,在決定要不要辭職去受訓之前,先把「這半年我手上會有多少錢」估出一個範圍。做這個決定不需要精確到個位數,需要的是不要高估。


資料來源(官方一手)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第 2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5
  • 勞動部「歷年最低工資/基本工資調整」(114-10-21 發布、115-01-01 實施,每月最低工資 29,500 元、每小時 196 元):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70460/76761/76833/post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錄訓公告】115 年度(泰山)職前訓練「前端網頁技術與 AI 應用第 2 期」報到通知單(發布 115-08-24、更新 115-09-09):https://tkyhkm.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485942419332C50C&sms=F7376EA5ABF578F3&s=ED4CA24F1054F518

查核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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